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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执业医师(140)

中医执业医师(140)->医学人文->中医执业医师《卫生法规》考点精讲50条

作者:易小考 来源:易小考官网 82239人阅读

1.卫生法渊源:宪法、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规章、卫生标准、卫生国际条约。

2.卫生法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

3.卫生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

4.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5.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6.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单独适用)。

7.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8.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管制。

9.医师职责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10.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条件: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实践满一年

11.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条件: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工作实践满一年

12.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13.不予注册医师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不满二年;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不满二年;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被注销注册不满一年

14.医师执业规则:必须亲自诊查,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擅自销毁病历;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15.医师超范围执业处罚:未按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16.非医师行医处罚: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17.药品法定含义: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

18.假药情形: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变质的药品;药品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19.劣药情形: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被污染的药品;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药品;未注明或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20.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零售规定不得零售。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21.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规定:凭执业医师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处方保存2年

22.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23.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开具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24.盐酸哌替啶处方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25.处方一般用量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

26.处方“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27.长期处方: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28.传染病分类(甲类)鼠疫、霍乱

29.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

30.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中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应在2小时内报告。

31.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采取措施:对病人、病原携带者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公安机关可协助强制隔离治疗

3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相关情形,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在全国范围内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35.医疗纠纷定义: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36.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双方自愿协商、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7.病历封存: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38.尸检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39.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得收取费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40.医疗损害责任赔偿主体: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41.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42.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43.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44.《中医药法》施行日期2017年7月1日

45.发展中医药事业方针中西医并重,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

46.中医诊所管理:实行备案制,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47.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48.中药材种植禁止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49.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

50.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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