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以人为本,践行宗旨;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优质服务,医患和谐;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
2.医师行为规范:规范行医,合理医疗,不过度医疗;认真执行医疗文书制度,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按规定履行医疗事故、传染病疫情等报告职责。
3.《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
4.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含义:维护人体健康所必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民可公平获得的,采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适宜设备提供的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
5.分级诊疗制度: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
6.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
7.执业医师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条件: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8.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9.健康权: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10.医疗卫生机构分类管理: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