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卫生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卫生法的渊源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卫生规章。
3.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
4.卫生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如《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
5.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卫生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
7.卫生国际条约是我国卫生法渊源,生效后除保留条款外对我国国家机关与公民具有约束力。
8.卫生法五大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
9.卫生保护原则内容:人人享有卫生保护权与有质量的卫生保护权。
10.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也是卫生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1.公平原则是以利益均衡配置卫生资源,使社会成员普遍获得卫生保健。
12.患者自主原则是患者对自身疾病医疗问题作出合理、理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
13.卫生法三大作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14.卫生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15.民事责任构成四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与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
16.卫生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两类。
17.卫生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18.卫生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9.卫生刑事责任是违反卫生法构成犯罪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实现方式为刑罚。
20.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单独适用)。
21.刑罚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独立或附加适用)。
22.生产、销售假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4.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5.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严重危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7.医师是依法取得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
28.医师职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29.本科医学专业,在医疗卫生机构实践满1年,可报考执业医师。
30.专科医学专业,取得助理医师证书后执业满2年,可报考执业医师。
31.专科及以上学历,实践满1年,可报考执业助理医师。
32.师承中医学习满3年或医术确有专长,经考核合格可参加中医医师考试。
33.医师注册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注册。
34.医师经注册后,按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医疗服务。
35.不予注册情形: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刑罚执行完毕不满2年、吊销证书不满2年、考核不合格注销不满1年。
36.医师权利:在注册范围内诊查、处置、出具证明;获取报酬与福利;参加培训与学术交流;参与机构民主管理。
37.医师义务:尽职尽责救治患者;遵循诊疗指南与伦理规范;保护患者隐私;钻研业务提升水平;开展健康科普。
38.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方可实施医疗措施、签署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
39.医师对急危重症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紧急情况不能取得家属意见,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救治。
40.医师必须使用依法批准/备案的药品、器械,除治疗外不得违规使用麻、毒、精、放药品。
41.手术、特殊检查、治疗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
42.医师不得索要、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治疗。
43.遇突发事件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部门调遣参与救治。
44.医师发现传染病、医疗事故、不良反应、假药劣药、涉嫌伤害死亡等,应当及时报告。
45.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乡镇、艰苦边远地区助理医师可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
4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证书,由发证部门撤销,3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
47.医师泄露隐私、出具虚假证明、隐匿伪造病历、违规使用特殊药品,处1万—3万罚款,情节严重吊证。
48.非医师行医,没收违法所得与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10倍罚款,不足1万按1万算。
49.《药品管理法》立法目的:加强药品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与合法权益。
50.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调节生理机能,规定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
51.假药情形:成分不符、非药品冒充、变质药品、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
52.劣药情形:含量不符、被污染、未标/改有效期、未标/改批号、过期、擅自加防腐剂辅料。
53.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54.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交易(个人合法购买除外)。
55.第二类精神药品凭处方零售,处方保存2年,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56.医疗机构抢救急需麻、精药品,可向其他机构或批发企业紧急借用,事后报备。
57.门急诊患者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7日常用量。
58.门急诊癌痛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精注射剂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15日常用量。
59.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普通处方保存1年。
60.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61.药师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性。
62.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
63.长期处方适用于慢性病,一般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64.麻、精、毒、放射、易制毒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65.生产销售假药,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不足10万按10万算,情节严重吊证。
66.生产销售劣药,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吊证。
67.药品首负责任制:受害人可向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医疗机构任一主体索赔,先行赔付。
68.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可主张价款10倍或损失3倍赔偿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算。
69.《传染病防治法》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70.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