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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50)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50)->医学人文->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卫生法规》核心考点速记70条(1)

作者:易小考 来源:易小考官网 31203人阅读

1.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调整卫生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卫生法的渊源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卫生规章

3.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卫生法的立法依据。

4.卫生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效力仅次于宪法,如《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传染病防治法》。

5.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卫生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抵触。

7.卫生国际条约是我国卫生法渊源,生效后除保留条款外对我国国家机关与公民具有约束力。

8.卫生法五大基本原则卫生保护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患者自主原则

9.卫生保护原则内容:人人享有卫生保护权有质量的卫生保护权

10.预防为主是我国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也是卫生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1.公平原则是以利益均衡配置卫生资源,使社会成员普遍获得卫生保健。

12.患者自主原则是患者对自身疾病医疗问题作出合理、理智、负责的自我决定权。

13.卫生法三大作用:维护社会卫生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利益、规范卫生行政行为

14.卫生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15.民事责任构成四要件:损害事实存在、行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与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

16.卫生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两类。

17.卫生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

18.卫生行政处分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9.卫生刑事责任是违反卫生法构成犯罪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实现方式为刑罚

20.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只能单独适用)。

21.刑罚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可独立或附加适用)。

22.生产、销售假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3.生产、销售劣药罪: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4.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健康,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5.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26.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严重危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7.医师是依法取得资格并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

28.医师职责: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29.本科医学专业,在医疗卫生机构实践满1年,可报考执业医师。

30.专科医学专业,取得助理医师证书后执业满2年,可报考执业医师。

31.专科及以上学历,实践满1年,可报考执业助理医师

32.师承中医学习满3年或医术确有专长,经考核合格可参加中医医师考试。

33.医师注册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注册。

34.医师经注册后,按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医疗服务。

35.不予注册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刑罚执行完毕不满2年、吊销证书不满2年、考核不合格注销不满1年

36.医师权利:在注册范围内诊查、处置、出具证明;获取报酬与福利;参加培训与学术交流;参与机构民主管理。

37.医师义务:尽职尽责救治患者;遵循诊疗指南与伦理规范;保护患者隐私;钻研业务提升水平;开展健康科普。

38.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方可实施医疗措施、签署医学文件,不得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

39.医师对急危重症患者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紧急情况不能取得家属意见,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立即救治。

40.医师必须使用依法批准/备案的药品、器械,除治疗外不得违规使用麻、毒、精、放药品。

41.手术、特殊检查、治疗必须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

42.医师不得索要、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治疗

43.遇突发事件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部门调遣参与救治。

44.医师发现传染病、医疗事故、不良反应、假药劣药、涉嫌伤害死亡等,应当及时报告

45.执业助理医师在执业医师指导下执业;乡镇、艰苦边远地区助理医师可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

4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证书,由发证部门撤销3年内不受理相应申请。

47.医师泄露隐私、出具虚假证明、隐匿伪造病历、违规使用特殊药品,处1万—3万罚款,情节严重吊证。

48.非医师行医,没收违法所得与药品器械,并处违法所得2—10倍罚款,不足1万按1万算。

49.《药品管理法》立法目的:加强药品监管,保证药品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与合法权益

50.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调节生理机能,规定适应症、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

51.假药情形:成分不符、非药品冒充、变质药品、适应症超出规定范围。

52.劣药情形:含量不符、被污染、未标/改有效期、未标/改批号、过期、擅自加防腐剂辅料。

53.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54.麻醉药品与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交易(个人合法购买除外)。

55.第二类精神药品凭处方零售,处方保存2年,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

56.医疗机构抢救急需麻、精药品,可向其他机构或批发企业紧急借用,事后报备。

57.门急诊患者麻精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7日常用量

58.门急诊癌痛与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麻精注射剂处方不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超过15日常用量

59.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2年,普通处方保存1年

60.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61.药师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查药品、查配伍禁忌、查用药合理性。

62.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

63.长期处方适用于慢性病,一般4周内,最长不超过12周

64.麻、精、毒、放射、易制毒药品不得用于长期处方

65.生产销售假药,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不足10万按10万算,情节严重吊证。

66.生产销售劣药,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吊证。

67.药品首负责任制:受害人可向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经营、医疗机构任一主体索赔,先行赔付。

68.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可主张价款10倍或损失3倍赔偿金,不足1000元按1000元算。

69.《传染病防治法》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70.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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