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
2.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制度与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免疫规划项目免费。
3.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菌种毒种库制度。
4.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现传染病,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报告。
5.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疑似病人单独隔离治疗。
6.拒绝隔离治疗者,可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7.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政府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8.甲类疫区封锁:省级政府决定;封锁大中小城市、跨省疫区、国境封锁由国务院决定。
9.医疗机构对传染病实行预检分诊,不具备救治能力的应规范转诊。
10.单位和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导致传播流行,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职业中毒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事件。
12.突发事件应急方针: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原则: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13.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机构发现事件,应当2小时内报告县级卫生部门。
14.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授权省级部门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
15.医疗卫生机构对突发事件致病人员必须接诊救治,不得拒绝。
16.突发事件处理遵循四早原则: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17.医疗机构隐瞒、缓报、谎报突发事件,可吊销执业许可证,追究责任人责任。
18.医疗纠纷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处理原则:公平、公正、及时、依法处理。
19.紧急抢救未及时书写病历,应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
20.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提供复制并加盖印记,可收工本费。
21.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诉讼。
22.病历与实物封存应医患双方在场,封存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23.患者死亡死因有异议,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尸检,具备冻存条件可延长至7日。
2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不收费,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
25.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对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1年执业,后果严重吊证并追责。
26.医疗损害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7.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拒绝提供病历、遗失/伪造/篡改/销毁病历。
28.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方不配合诊疗、紧急情况已尽合理义务、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29.《中医药法》2017年7月1日施行,方针:中西医并重,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
30.中医诊所备案制:报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31.师承/确有专长人员,由2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考核合格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32.医疗机构炮制市场无供应的中药饮片,向设区市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即可。
33.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申请批准文号,可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资料。
34.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支持名医带徒,传承学术经验。
35.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3万罚款,情节严重停止执业。
36.《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适用:管理人员、医师、护士、医技人员、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人员。
37.医师规范:规范行医、合理医疗、规范书写病历、履行报告职责、不违规试验性医疗。
38.护士规范:全面履行护理职责、正确执行医嘱、规范书写护理病历、紧急情况及时救护。
39.药学人员规范:审核调配处方、坚持查对、指导合理用药、监测药品不良反应。
40.医技人员规范:正确出具报告、危急值及时提示、合理处置标本、不买卖标本。
41.《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施行,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42.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公益性原则,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
43.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与基本医疗服务。
44.国家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首诊负责、双向转诊制度。
45.公民享有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应当遵守诊疗秩序。
46.国家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三位一体服务体系。
47.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不得对外出租承包科室。
48.国家对医疗卫生技术临床应用实行分类管理,高风险技术严格管控。
49.突发事件时,医疗卫生机构与人员服从政府调遣参与应急救治。
50.国家建立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加强全科医生培养。
51.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应当有累计1年以上县级以下基层服务经历。
52.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保护其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
53.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优先纳入医保目录。
54.国家建立药品全程追溯、供求监测制度,保障药品质量与供应。
55.各级政府将卫生健康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扶持欠发达地区。
56.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57.国家建立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监管体系。
58.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20倍罚款,不足1万按1万算。
59.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处5—15倍罚款,情节严重吊证。
60.医疗卫生人员索要收受财物、泄露健康信息、未履行告知义务,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